大家好,如果您还对矿用可移动式救生舱不太了解,没有关系,今天就由本站为大家分享矿用可移动式救生舱的知识,包括矿难救生舱的问题都会给大家分析到,还望可以解决大家的问题,下面我们就开始吧!
可移动式救生舱是在井下发生灾变事故时,为遇险矿工提供应急避险空间和生存条件,并可通过牵引、吊装等方式实现移动,适应井下采掘作业要求的避险设施。
根据舱体材质,可分为硬体式救生舱和软体式救生舱。硬体式救生舱采用钢铁等硬质材料制成;软体式救生舱采用阻燃、耐高温帆布等软质材料制造,依靠快速自动充气膨胀架设。
紧急避险设施的建设应综合考虑所服务区域的特征和巷道布置、可能发生的灾害类型及特点、人员分布等因素,以满足突发紧急情况下所服务区域人员紧急避险需要为原则。优先采用避难硐室,也可采用避难硐室与可移动式救生舱有机结合的方式。
救生舱应具备安全防护、氧气供给保障、空气净化与温湿度调节、环境监测、通讯、照明、动力供应、人员生存保障等基本功能,额定防护时间不低于96小时。
在整个额定防护时间内,紧急避险设施内部环境参数符合表一规定,保证紧急避险设施内始终处于不低于100帕的正压状态。
表-1 项目 O2 CO CO2 CH4 温度 湿度 指标 18.5%~23.0% ≤24PPm ≤1.0% ≤1.0% ≤35℃ ≤85% 设施容量应满足突发紧急情况下所服务区域人员紧急避险的需要,包括生产人员、管理人员、检查监察人员及可能出现的其他临时人员。 本标准规定了煤矿井下移动式救生舱(以下简称救生舱)井下的安装、维护和管理等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金属非金属矿山、煤矿、地铁、隧道工程等。 《煤炭工业矿井设计规范》GB50215—2005
《煤矿安全规程》2010年版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2009年版
《矿山救护规程》2009年版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煤矿井下避难所试点建设基本要求》(煤安监司办2010第9号)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建设完善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的通知》(安监总煤装〔2010〕146号)
《矿用硬体组装移动式救生舱》企业标准Q/LAKJ JSC01—2010(意见征求稿) 选用的救生舱的适用范围和适用条件,应符合所服务区域的特点和可能发生的灾害类型。数量应满足所服务区域人员紧急避险的需要。
救生舱应具备过渡舱结构。过渡舱的净容积应不小于1.2米3,内设压缩空气幕和压气喷淋装置。生存舱提供的生存空间应不小于每人0.8米3,且总有效容积不小于5米3。
救生舱应具有足够的强度和气密性。硬体式救生舱在+500±20帕压力下,泄压速率应不大于300±20帕/小时;软体救生舱在+500±20帕压力下,泄压速率应不大于350帕/小时;舱内气压应始终保持高于外界气压100~500帕,且能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节。
救生舱应选用抗高温老化、无腐蚀性、无公害的环保材料。救生舱外体颜色在煤矿井下照明条件下应醒目,宜采用黄色或红色。
选用的救生舱应具备矿井压风、供水、通讯接口。应设压风减压、消音、过滤装置和带有阀门控制的呼吸嘴,压风出口压力在0.1~0.3兆帕之间,连续噪声不大于70分贝,过滤装置具备油水分离功能。
救生舱应配备内外环境参数检测或监测仪器,能对救生舱内的O2、CH4、CO2、CO、温度、湿度和救生舱外的O2、CH4、CO2、CO进行检测或监测。
救生舱应按设计的额定避险人数配备供氧和有害气体去除设施、食品和饮用水以及自救器、急救箱、照明、工具箱、灭火器、人体排泄物收集处理装置等辅助设施,备用系数不小于5%的。
自备氧供气系统供氧量应不低于0.3米3/分钟·人;采用高压气瓶供气系统时应有减压装置。有害气体去除设施处理 CO2的能力应不低于每人0.5升/分钟,处理CO的能力应能保证20分钟内将CO浓度由0.04%降到0.0024%。应配备促进内部空气循环的设施,流量不低于20升/分钟。配备的食品不少于2000千焦/人·天,饮用水不少于0.5升/人·天。配备的自救器应为隔离式,连续使用时间不低于45分钟。
救生舱的安装应有设计和作业规程,并严格按照产品说明书进行。救生舱安装在20米范围内煤(岩)层稳定,采用不燃性材料支护,通风良好,无积水和杂物堆积,满足安全出口的要求安装不得影响矿井正常生产和通风的巷道中,宜在岩(煤)壁掏槽或扩帮放置。
救生舱应接入矿井压风管路、供水管路,并在舱内设置直通矿调度室的固定电话。安设救生舱处应设安全监控系统传感器和人员定位基站,对救生舱附近的O2、CH4、CO2、CO、温度、救生舱附近人员情况进行实时监测。
救生舱安装完成后应进行系统性的功能测试和试运行,满足要求后方可投入使用。
移动和运输救生舱时应有保护措施,编制作业规程,保证移动和运输中不损坏救生舱。救生舱移动后应进行一次全方位检查和系统性的功能测试。 救生舱避险系统管理制度,指派专门机构和人员对救生舱避险系统进行维护和管理,保证其始终处于正常待用状态。 救生舱应有简明、易懂的使用说明,指导避险矿工正确使用。
应定期对配套设备进行维护和检查,并按期更换产品说明书规定需要定期更换的部件及设备。
应保证储存的食品、水、药品等始终处于保质期内,外包装应明确标示保质日期和下次更换时间。
应每3个月对配备的气瓶进行1次余量检查及系统调试,气瓶内压力低于8兆帕时,应及时补气。
应每10天对设备电源(包括备用电源)进行1次检查和测试。
每年对避险设施进行1次系统性的功能测试,包括气密性、电源、供氧、有害气体处理等。
经检查发现避险设施不能正常使用时,应及时维护处理。采掘区域的避险设施不能正常使用时,应停止采掘作业。
企业应建立紧急避险设施的技术档案,准确记录紧急避险设施安装、使用、维护、配件配品更换等相关信息。 煤矿企业应将正确使用紧急避险设施作为入井人员安全培训的重要内容,确保所有入井人员熟悉井下紧急避险系统,掌握紧急避险设施的使用方法,具备安全避险基本知识。
煤矿企业对紧急避险系统进行调整后,应及时对入井人员进行再培训,确保所有入井人员准确掌握紧急避险系统的实际状况。
煤矿企业应每年开展一次紧急避险应急演练,建立应急演练档案,并将应急演练情况书面报告县级以上煤矿安全监管部门。
井下紧急避险包括临时避难硐室、永久避难硐室和救生舱。
井下紧急避险设施是指在井下发生灾害事故时,为无法及时撤离的遇险人员提供生命保障的密闭空间。该设施对外能够抵御高温烟气,隔绝有毒有害气体,对内提供氧气、食物、水,去除有毒有害气体,创造生存基本条件,为应急救援创造条件、赢得时间。紧急避险设施主要包括永久避难硐室、临时避难硐室、可移动式救生舱。
永久避难硐室是指设置在井底车场、水平大巷、采区(盘区)避灾路线上,具有紧急避险功能的井下专用巷道硐室,服务于整个矿井、水平或采区,服务年限一般不低于5年。
临时避难硐室是指设置在采掘区域或采区避灾路线上,具有紧急避险功能的井下专用巷道硐室,主要服务于采掘工作面及其附近区域,服务年限一般不大于5年。
可移动式救生舱是指可通过牵引、吊装等方式实现移动,适应井下采掘作业地点变化要求的避险设施。
紧急避险设施应具备安全防护、氧气供给保障、有害气体去除、环境监测、通讯、照明、人员生存保障等基本功能,在无任何外界支持的情况下额定防护时间不低于96小时。
用于矿难发生后的紧急避难,放置于矿山井下作业面附近。在遇险人员无法撤离危险区域时可以迅速躲进救生舱,救生舱无需外部能源补给,就可以为幸存人员躲避有毒有害气体、浓烟烟尘及氧气缺乏等危害,提供一段时间的生命生存保障。对于挽救井下幸存人员的生命具有积极而重大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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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用可移动式救生舱”项目作为国家十一五重大科技支撑计划“遇险人员快速护关键技术与装备研究”项目的一个子项,科研主旨就是用来研究解决矿山企业的重大灾害应急救援的一系列关键技术,为矿工在灾变环境下提供稳定可靠、保障齐全的维生空间,把灾害的损失降到最低。该项技术的推出,对中国形成一套具有国际先进水平的、以救生舱为主体的矿井应急救援系统,改善我国煤矿安全在管理方面的技术储备不足,全面提升我国煤矿应急救援方面的技术水平具有重要意义,同时也开辟了矿山安全生产“新纪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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