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拘留后是否需要缴纳罚款,需要根据行政对手行为的严重程度来判断。行政拘留是违反治安管理法的行政处罚措施。一般常见的行政处罚措施包括行政拘留和罚款,可以同时使用,即罚款和拘留,是否需要支付,取决于处罚机关是否有罚款行政处罚。没有罚款的行政处罚不需要支付。如果是这样,需要缴纳相应的罚款。 什么情况下会被刑事拘留?
(一)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公安机关可以先拘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现行犯罪分子或者重大嫌疑人:
(1)犯罪准备、犯罪或犯罪后立即发现。
(2)被害人或在场亲眼看到的人指认他犯罪。
(3)在周围或住所发现犯罪证据的。
(4)犯罪后试图自杀、逃跑或逃跑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的可能。
(6)不讲真实姓名、地址、身份不明的。
(7)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
(2)除公安机关依法有权决定拘留和执行拘留外,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在直接受理的案件中,人民检察院也有权决定拘留有下列两种情形的嫌疑人和被告:
(一)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逃跑的;
(二)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的可能。人民检察院决定拘留后,由公安机关执行。
刑事拘留期限
由于刑事拘留是临时的,我国法律对刑事拘留的法定期限作出了以下规定:
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公安机关认为被拘留者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3日内提交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审批时间可以延长1至4天。”
第二款规定:“对于逃犯、多次犯罪、结伙犯罪的重大嫌疑人,审批时间可延长至30天。”
第三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收到公安机关批准逮捕后7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通知后立即释放……”
也就是说,拘留剥夺人身自由的期限一般为10天,特殊情况下为14天;对于逃跑、多次、合伙的重大嫌疑人,拘留后可拘留37天。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五十二条罚款数额的判处,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款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款在判决规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应当强制缴纳。不能全额缴纳罚款的,人民法院随时发现被执行人有可执行财产的,应当随时追回。
因不可抗拒的灾害等原因确实难以缴纳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推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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