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方应携带有效的身份证或护照、合法的居留证明、单身证明(无配偶证明)、离婚证明、丧偶证明等证明文件(视情况而定),以及双方签署的结婚登记申请。婚姻登记处应当审查外籍配偶的资格。如果确实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向申请人颁发《涉外婚姻证明》。如果夫妻双方都需要在国外结婚,他们需要申请婚姻公证。在中国,你需要到婚姻登记处申请婚姻公证。婚姻公证一般需要准备双方的身份证、户口簿等相关材料。婚姻登记机关确认符合条件后,将签发结婚证。
涉外婚姻登记所需的证件
(一)中国公民
1.户籍证明(户籍簿、身份证);
2.农村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工作单位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的婚姻状况证明。
(二)外国人、外国华人
1.护照或其他身份、国籍证明;
2.我公安机关出具的《外国人居留证》或外事部门出具的身份证,或临时来华的入境、居留证;
3.经外交部(或外交部授权机关)和我驻国使领馆认证的,由本国公证机关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或驻华使领馆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4.中专、大专、本科生在学习期间一般不得结婚。其他学生(大学生、研究生等)要求与中国公民结婚的,除持有上述证书外,还必须持有大学的学术证书;
5.再婚者的离婚证明或配偶死亡证明(离婚证明需经中国驻国使(领)馆认证,或由中国使领馆直接认证)。
不允许与外国人结婚的中国公民
1、现役军人是指在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人民武装部队服役的具有军籍的干部和士兵。然而,一些原本掌握核心秘密和重大秘密的复员和转业士兵,在掌握和熟悉秘密之前,不能嫁给外国人。
2、外交人员。是指直接从事外交工作的人员,主要是指外交部和中国驻外使领馆的外交官。
3、公安人员。是指各级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的警察。
4、机关人员及其掌握重大秘密的人员。是指国家党政机关、科研机构、企业单位从事机关工作,掌握党和国家重大秘密和科技尖端秘密的人员。
5、正在接受劳动教养和服刑的人。
总之,外国婚姻登记程序是一个复杂的过程。双方应提供准确、完整的信息,并按照相关要求完成登记程序,以有效地成功登记。
法律依据
《婚姻登记条例》第四条
如果中国公民在中国大陆与外国人结婚,大陆居民与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和华侨在中国大陆结婚,男女应共同到大陆居民永久居住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婚姻登记。
第五条
内地居民办理婚姻登记,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无配偶,与对方当事人无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办理婚姻登记的外国人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我的有效护照或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
(二)公证机关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无配偶证明,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华使(领)馆认证或者驻华使(领)馆认证,或者驻华使(领)馆出具的无配偶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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